方案改變幾個字,稅負差了一大截。
基本情況 某內資企業準備與某外國企業聯合投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投資總額為8000萬元,注冊資本為4000萬元,中方1600萬元,占40%;外方2400萬元,占60%。中方準備用使用過的機器設備1600萬元和房屋、建筑物1600萬元投入,投入方式有兩種:一是以機器設備作價16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價1600萬元作為其他投入。二是以房屋、建筑物作價16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投入,機器設備作價1600萬元作為其他投入。 問,中方應該采用哪一種投入方式更有利呢? 籌劃分析 方案一,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以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參與合資企業利潤分配,同時承擔投資風險,不征增值稅和相關稅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價給另一企業,作為新企業的負債,不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應視[敏感詞]產轉讓,需要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契稅。應繳稅金為 :應納營業稅=1600×5% =80萬元 應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80×(7%+3%)=8萬元 應納契稅=1600×3% =48萬元(由受讓方繳納) 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為注冊資本投資入股,參與利潤分配,承擔投資風險,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不征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但需征契稅(由受讓方繳納)。同時,稅法又規定,企業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售價不超過原值的,不征增值稅。方案二中,企業把自己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直接作價給另一企業,視同轉讓固定資產,且其售價一般達不到設備原價,因此,按政策規定可以不征增值稅。其zui終的應繳稅金為 :應納契稅=1600×3%=48萬元(由受讓方承擔) 籌劃結果 通過上述兩個方案的對比可以看出,中方企業在投資過程中,雖然只改變了幾個字,但由于改變了出資方式,zui終使稅收負擔相差88萬元(80+8+48-48)。因此中方在這兩種不同的投資形式中應當選擇采用第二種方案,才能實現zui佳經濟效益。 特別提示 對企業來說,投資是一項有計劃、有目的的行動,納稅又是投資過程中必須履行的義務,企業越早把投資與納稅結合起來規劃,就越容易綜合考慮稅收負擔。因此,所有企業從投資開始,就應當把稅收籌劃納入企業總體規劃范疇,以達到創造zui佳經濟效益的目的。而且投資籌劃是一項系統工程,它涉及企業自身情況的分析、各地區優惠政策的對比、投資形式、注冊地點、財務核算形式的確定、稅收負擔的測算、納稅方案的擬訂和zui佳方案的選擇等等,涉及政策面廣、實務性強、個性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