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工期間突發疾病住院 勞動者醫療費仍有保?
剛到新單位工作僅一個多月的史先生,不幸因突發疾病住院手術。術后,史先生不僅遭到了單位的辭退,連住院期間應享受的醫療保險待遇也無從著落。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確認用人單位須承擔史先生近1萬5千元的醫療費用,依法保障了史先生的合法權益。 2007年4月,史先生與上海圖維廣告有限公司簽訂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同意書,約定試用期自2007年4月9日至2007年7月8日止,史先生任資深客戶經理,每月底薪3,000元。5月24日,史先生因腎結石入住醫院,并作了手術治療。而就在史先生因病住院的同一天,圖維公司為其辦理了招工入職手續和社保繳費登記,并繳納了當年4-6月的社保費款。6月,史先生出院結賬,共支出了醫療費2萬余元。出院后,史先生仍然到崗上班。但在8月3日,圖維公司向史先生發出領取退工單及勞動手冊的通知,史先生被辭退了。因于史先生的醫保帳戶是在單位繳費后6月份才開始啟用,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萬余元醫療費,究竟由誰承擔?史先生與圖維公司產生了糾紛。 為此,史先生向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圖維公司報銷他住院期間支出的2萬余元醫療費,仲裁裁決支持了史先生的請求。這下,圖維公司不服了,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圖維公司起訴認為,按照目前繳納社保費的操作流程,單位在5日至25日期間辦理的社會保險繳費登記,于次月繳納社會保險費。史先生是4月9日供職,那么圖維公司應在5月9日之前為史先生辦理社保繳費登記?,F公司在5月24日為史先生辦理社保繳費登記,雖然超過規定的繳費登記期限,但依照上述社保繳費操作流程的規定,公司在5月25日之前辦理繳費登記,醫療帳戶將在6月份啟用,這個流程決定了史先生不能在5月份患病期間享受到醫療保險待遇。所以,圖維公司延遲辦理繳費登記,并非是導致史先生不能享受醫保待遇的原因,圖維公司不存在過錯,主張請求不給付史先生的醫療費。 法院經審理查明,圖維公司與史先生簽署的“同意書”是雙方對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勞動紀律等內容作出約定的協議書,它是具備了勞動合同主要條款的協議。該協議對合同期限僅約定了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故該試用期不成立,“同意書”中約定的三個月試用期,視作為勞動合同期限。 對于史先生是否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即牽涉到史先生的醫療費究竟由誰承擔?法院經審理認為,圖維公司為史先生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并不是判斷應否承擔醫療費的依據。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2007年4月9日,史先生與圖維公司建立勞動關系,此后,圖維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史先生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同時,勞動法也明確規定,勞動者在患病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根據《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職工,未繳費或者未足額繳費的,自次月起職工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和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的次月,職工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停止待遇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單位承擔。”本案中,史先生與圖維公司已建立勞動關系,故圖維公司應當為史先生繳納相應醫療保險費。2007年5月24日,圖維公司為史先生辦理社保繳費登記,并為史先生繳納了自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止的社保費。在此期間,史先生因住院手術共支出醫療費2萬余元,其中,應為社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金額為近1.5萬余元。據此,在史先生與圖維公司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未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所發生的1.5萬余元醫療費用,應由圖維公司承擔。一中院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法官評析:本案的判決是從審判實踐層面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對于勞動者醫保帳戶尚未啟用期間發生醫療費用的情況,確立了應由所在單位承擔的操作規則,即用人單位在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登記行為,即便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仍須承擔勞動關系建立至醫保帳戶啟用這一時間段內,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的醫療費損失。這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涉及勞動者權益的糾紛中,參照相關勞動法和醫保實施細則等規定,更多的考慮到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可能地給予勞動者合理和有效的司法保護。